1,全面減少作業總量和時長,減輕學生過重的工作量。完善作業管理機制,合理調整作業結構,分類明確作業總量,提高作業設計質量,加強作業完成指導。不得要求學生自行批改作業,嚴禁給家長布置或變相布置作業,嚴禁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
2.提高課後服務水平,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課後服務結束時間原則上不早於當地正常下班時間,學校可統籌安排教師實行“彈性上下班制”。提高課後服務質量,增強課後服務吸引力。
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範校外培訓行為。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校外學科培訓機構。將現有學科培訓機構統壹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網上學科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不允許學科培訓機構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對非學科培訓機構將制定標準並嚴格審批。規範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和監管制度,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培訓。加強對正常經營的監管,培訓機構的融資和收費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嚴禁不正當競爭。嚴禁在國外聘請外國人開展培訓活動。
大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確保學生在校學習好。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充分激發辦學活力,提升整體辦學水平。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嚴格遵循課程標準零起點,實行考試成績分級制度。深化高中招生改革,逐步提高優質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比例,規範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