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模式風險目前國內P2P的商業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收益權轉讓模式。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臺上發布貸款競價,出借人競價。到期借款人按照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比如壹次貸款拍賣)根據《民法典》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人在到期時依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可見借貸關系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涉及的壹些法律風險如下:借款合同風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這說明目前絕大多數P2P平臺采用電子合同是合法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667條將借款合同定義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2)債權轉讓方式: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臺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方式分為兩種:壹種是不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系,轉讓人退出法律關系),另壹種是債權轉讓和回購(轉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 但轉讓方不退出法律關系,當原債務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受讓方償還本息時,轉讓方需要回購債權)。 2.非法集資的風險事實上,非法集資包括四個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具備四個必要條件才能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上圖所示。P2P無法規避“公示”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個規則,但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的批準來規避條件(1),對中介平臺做好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承諾,明示或暗示規避條件(3)。集資詐騙是壹種詐騙行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容易區分。為什麽P2P平臺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和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壹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沒有出臺,資金在銀行的存管也沒有落實。很多平臺表面上聲稱自己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銀行存管,但實際上借貸雙方的資金還是會經過平臺賬戶,匯聚到壹起,形成我們常說的“資金池”。二、信息安全風險P2P平臺在金融服務過程中扮演著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臺已經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和交易信息。P2P網貸的信息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當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P2P網貸平臺應采用數據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容災備份等方式加強網站安全,保護客戶信息安全。在這裏我給大家完整的介紹壹下網貸公司面臨的壹些安全風險,比如他的借貸業務模式的風險,非法集資的風險,還有信息安全的風險,包括信息借貸的隱私風險,因為相應的責任人員需要承擔保密的義務。
上一篇:ddp收貨人會提供通關單據嗎?下一篇:艾滋病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否包括救災和抗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