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5)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擴展數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按照待售房屋的套(單元)計價,當事人可以在實地勘察待售房屋後,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按單元定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
該計劃應標明詳細尺寸,並規定誤差範圍。交房時戶型與設計圖紙壹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誤差範圍內,以維持總價不變;戶型與設計圖紙不符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誤差範圍,且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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