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情況下,不可能要求提前還款;但債務人有預期違約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提前償還欠款。壹般來說,債權人不能要求提前履行約定履行日期的協議。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這壹法律規定不僅約束借款人,也適用於貸款人。壹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貸款人(出借人)不得在貸款到期前要求提前還款,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雙方當事人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如果催促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可能會給他造成損害。債務人有預期違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前主張債權。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壹方有預期違約的,另壹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種預期違約包括以下兩種情況:壹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壹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只要壹方有上述兩種情形之壹,另壹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雙方約定,在貸款期間,每月向債權人支付壹定的貸款利息。然而,在支付第壹個月的利息後,債務人停止支付。此時構成預期違約,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為此,“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就構成違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提前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