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條上要寫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
3.借錢的時候,還款期限要寫進借條。
4.借錢的時候要寫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第壹,借錢的時候,寫“借條”而不是“借條”。
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借據是雙方結算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依據。它實際上代表的是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應該寫“借條”而不是“借條”,以節省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雙方約定的利率應寫在貸款中。
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的有關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出借人壹旦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法院將不予支持。
三。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
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主張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有人主張適用二十年訴訟時效。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2年內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借款人簽署催款書)。
四。借錢的時候要寫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在實踐中,貸款人和借款人往往是密切相關的,而不是相關的。借錢時,他們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如借貸方的“張叔”“張雄”,借方的“阿三”“四妹”等。在逾期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