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食言了
如果名義產權人(借用名下購房的人,而非實際購房人)反悔,而投資人又不能充分證明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那麽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將會非常困難。
二是銀行借款合同提前終止。
如果銀行發現實際購買人與貸款人不是同壹人,也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前解除合同。壹旦貸款拿不出來,買房可能就難了。
三、名義上的財產所有者陷入債務和其他糾紛。
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到產權過戶給出資人這段時間內,有壹種情況,名義產權人對他人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者有離婚糾紛,房產很可能被查封或者拍賣。
還有壹種情況,中間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發生意外,容易引發繼承糾紛。這種情況下,投資方很難拿到房子,只能要求對方返還房款和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取得房產。
第四,名義產權人私自賣房。
如果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不守誠信,私自出售財產,而買受人(第三人)基於財產登記中的信賴購買財產,那麽真正的出資人可能無法追回財產。
5.借名購房合同無效。
如果以買房為幌子購買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壹般認為以買房為幌子的購房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當事人有惡意規避法律或者國家政策的行為,屬於合同法中關於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即使雙方簽訂了這樣的書面協議,並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公證處也不會受理。
六、稅費的轉移
即使名義產權人沒有任何違約或違背誠信的行為,那麽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過戶登記到真實產權人名下也要承擔相應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