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利率不超過24%的,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以當事人的意願為準。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屬於自然債務。提起訴訟,法院不予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不反對。借款人不能要求歸還已經支付的利息。
(3)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