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商品價格沒有固定的法律標準來規定超過進貨價的倍數是違法的。所以,如果壹件商品的進價是30元,售價是300元,在這種情況下,售價是進價的十倍,但不壹定構成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存在哄擡物價的行為,才會被認定為違法。因此,除非銷售300元的行為涉及價格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否則不能僅僅因為銷售價格高於進貨價格就直接判定為違法。
購買價格和銷售價格之間的關系:
1,成本加成流程:商家在進價上加上壹定比例的利潤來確定售價;
2.市場定價法:售價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和競爭情況制定的,與進價關系不大;
3.心理定價法:考慮消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購買意願來制定價格;
4.競爭導向法:根據競爭對手的定價策略調整自己的價格;
5.價值定價法:根據產品或服務給消費者帶來的價值來定價。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的商品價格高達進價的10倍,比如進價30元,進價300元,但並不自動構成違法,因為法律並沒有對價格和進價的倍數設定具體的限制,只有涉及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時,才會認定高定價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推得過高。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手段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