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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近代民商法到現代民商法的發展主要有哪些方面?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關於民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風格:壹種是民商法壹體化,另壹種是民商法分離。所謂民商法壹體化,是指民法包含商法,商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指揮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法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屬於兩個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如法國、德國。

主要表現在:

(1)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中的個人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生活需要而產生的。民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的,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和依托的,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而產生的。現代商法不再是保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而成為規範商業組織和商業活動的法律。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2)民法以追求主體人格的獨立和尊重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民法在調整主體的過程中,註重公平、人身關系以及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的歸屬,強調人格的獨立性。它是以民事主體的個人權利為基礎,以權力為基礎的私法。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是更大程度地提高社會生產效率,具有很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色彩。商法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主體性,這決定了商法的功利性,而商法強調安全和效率,這與商法的生產目的直接相關。

(3)兩大體系的主要立法技術與民法不同,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自然的”,是壹個生理過程。客觀來說,只需要法律上的確認,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民事規範只是對民事主體行為的必要約束,是長期生活交往中的壹般規則。但是商事主體的地位不是天然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經過壹定的程序才能取得,商人是其職業形成的壹種身份。由於商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技術性規則在立法層面的集中體現,因此其制度設計采用“組織行為法”。這是因為商法不僅規定了商事主體制度,而且規範了商事主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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