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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所謂重復評價,是指在定罪或者量刑中,對被告人同壹事實或者情節的重復評價。“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壹般是指犯罪構成中的每壹個犯罪事實和情節只能評價壹次。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起源於德國。起初,它是處理罪與非罪的壹個標準,即已經在犯罪認定中作為評價要素的案件事實,在其他刑事認定中不能再作為影響犯罪成立的標準。後來,這壹原則被西方學者引用到量刑領域,作為處理定罪階段和量刑階段事實認定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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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得重復評價」的原則?

律師的回答:

禁止重復評價是指在定罪量刑時,禁止對構成同壹犯罪的事實進行兩次以上的法律評價。犯罪情節依附於犯罪,是犯罪的基本要素。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情節可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定罪情節是指對犯罪構成或輕罪與重罪的區分有決定性影響的那些情節,這些情節往往表現為犯罪的某些要素。量刑情節是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決定刑罰輕重或者免除刑罰的情節。因此,定罪量刑情節各有其功能。定罪情節作為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重要體現,在量刑時不能再次使用,在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已經使用過壹次;如果在量刑時再次使用這個情節,就是重復評價,應該禁止。

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基本內涵應當理解為:壹是禁止對被告進行不當評價;第二,禁止將定罪事實重新評價為量刑事實,或者將量刑事實重新評價為定罪事實。第三,法律並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重復評價,本質上也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律師補充道:

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是實體和程序交叉的問題。就程序法而言,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基本內涵是“不得因同壹犯罪再次處罰任何人”,即禁止雙重危險。禁止雙重危險的關鍵點是不要因為壹件事而被置於兩次處罰的危險之中,核心要義是禁止對被告不利的重復處罰。就實體法而言,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基本內涵是“構成要件的要件,在刑罰裁量中不得重復審查。”認罪認罰是獨立的量刑情節,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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