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審結束後是否駁回起訴?
可以,如果法院查明情況,認為可以駁回起訴,就可以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法院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法定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自訴人沒有提供補充證據,人民法院調查後沒有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駁回起訴裁定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訟符合要求的,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壹審法院審理。原告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再次提起訴訟,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裁定駁回起訴的幾個案件
1,科目不合格;
2.被告不清楚;
3.沒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理案件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和行政訴訟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
7.屬於勞動爭議;
8、離婚和收養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
3.被駁回的上訴有什麽特點?
被裁定駁回起訴,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敗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法定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
敗訴是指在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當事人保護民事權益的請求未能得到裁決民事糾紛的獨立第三方支持的狀態或結果,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敗訴是民事糾紛由法官審理和判決的壹種狀態。這裏的壹個必要條件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作出的判決,任何民事糾紛都不存在在沒有第三方裁判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行解決的敗訴案例。就判決的具體形式而言,民事訴訟中有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決書,具體行政裁決中有行政裁決書。
第二,如果敗訴裁判有事情要執行,可以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其他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結果並沒有實質性的損失,因為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結果在現實中並不壹定全部履行,必要時必須依賴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糾紛解決手段。當然,申請執行中的失敗,直接反映出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如果駁回起訴,訴訟費退還。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交納的訴訟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