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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提前30天通知。

根據辭退原因的不同,通知員工的方式和時間也不同。如遇經濟性裁員,公司需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多長時間通知裁員?

1.裁員通知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多長時間發出,如下:

(1)經濟性裁員,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嚴重違紀被辭退的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或經濟補償;

(3)員工因健康或能力不佳被辭退,需提前30天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4)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無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經濟補償金;

(5)無故辭退員工,不需要事先通知,但是違法,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什麽樣的員工不能辭退?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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