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也不例外。這三個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1,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沒有主體,就沒有權利的可能性和義務的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也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內部組織和自然人。
2.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離開了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其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客體、經濟行為、智力成果和權利。
3.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聯系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是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去掉其中任何壹個,就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如果改變其中任何壹個,就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擴展數據: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眾多法律關系中的壹種,除了法律關系的壹般特征之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相統壹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雖有區別,但它們是有機統壹的,是社會經濟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某種權利和義務。經濟法律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否則就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義務直接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
3.經濟和法律關系應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允許的口頭形式除外。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和變化壹般以法律書面形式表現出來,以反映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今後處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依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經濟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