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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損失怎麽算?

法律解析: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設施直接遭到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而造成的損失,壹般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間接損失是指因開采沈陷造成環境資源部分功能退化和其他生產消費系統影響而造成的損失。

定義2

(壹)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生產損失,不包括汽車損壞和人員傷亡的損失;

(2)其他類型事故是指車輛事故和駕駛人違章駕駛。

定義3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受水旱災害破壞後,受災體價值減少或喪失而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包括任何中間環節和間接經濟損失。壹般來說,直接經濟損失是壹個常量,是水旱災害損失評估的核心內容。

定義4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設備修理的直接人工或材料費用,或因事故而報廢的設備價值。不構成事故的都是設備故障,造成人員傷亡的都是重大事故。有專業規定的設備按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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