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規定,婚姻壹方因重大過錯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感情出軌,雖然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列出,但也算是“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之壹。感情出軌的行為已對對方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的,無過錯方可依法主張損害賠償。同時,根據第壹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孩子、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做出判決。因此,在感情出軌離婚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依法主張權利,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情感出軌的法律定義:
1、情感出軌的定義:情感出軌通常是指配偶對婚姻之外的人產生情感依賴或深層的情感聯系,但不壹定伴有肉體關系;
2.法律效果:從法律上來說,感情出軌不壹定被視為離婚的直接原因,因為它不同於實質性的婚內背叛,比如有外遇或者通奸;
3.證據難度:證明感情出軌通常比實際婚外性行為更難,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和主觀感受;
4.判決考量:法院會考慮感情出軌對婚姻的影響程度,以及是否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感情出軌可以認定為婚姻中的重大過錯,使得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在感情出軌已經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同時,在財產分割方面,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權益,確保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保護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