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安順市國土局積極協調安監、煤炭、救援隊等相關部門參與調查處理,並聘請市安監局救援隊參與檢查。檢查人員頂住縣政府個別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壓力,強行打開臨時封條,對越界開采範圍和該礦原煤開采量進行了測算,並委托安順市物價局對越界開采的原煤價格進行了價格鑒定。安順市國土局對該礦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越界開采違法行為,退回礦區開采,越界開采的巷道退到礦區邊界永久封閉;沒收越界開采原煤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長興煤礦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分析本案是壹起地下越界采礦案。
長興煤礦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安順市國土局對該礦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準確定性。本案中值得壹提的是,地下越界開采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安順市國土局發現,長興煤礦開采邊界臨時封閉是發現該礦越界開采的關鍵。本案的查處有幾點值得肯定:壹是突擊檢查,防止違法者在了解檢查情況前就查封,給檢查計量帶來較大不便;二是第壹時間收集並固定了煤礦越界位置的相關證據;三是對價格做出權威鑒定,定性準確;四是在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要求長興煤礦在邊界加蓋永久印章,防止越界開采再次發生;五是面對各方壓力,主動聯系安監、煤炭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加大查處力度。
本案中,違法人員引誘、威脅執法人員,涉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安順市國土資源局應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將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