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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越界開采雖然隱蔽,但聯合執法有力——貴州省普定縣長興煤礦越界開采案是怎麽回事?

2008年4月,貴州省安順市國土資源局在對該市持證礦山進行抽查時,發現普定縣長興煤礦存在越界開采情況,隨即進行了查處。在井內檢查時,發現礦井邊界被臨時封閉。臨時封條被發現後,主人對檢查人員動心;誘惑失敗,發出了人身威脅。在無法實測部分封閉巷道的情況下,檢查人員責令該礦負責人和工程師在井下掘進工程平面圖上標出已封閉的具體位置,簽字認可,並與詢問記錄確認。

隨後,安順市國土局積極協調安監、煤炭、救援隊等相關部門參與調查處理,並聘請市安監局救援隊參與檢查。檢查人員頂住縣政府個別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壓力,強行打開臨時封條,對越界開采範圍和該礦原煤開采量進行了測算,並委托安順市物價局對越界開采的原煤價格進行了價格鑒定。安順市國土局對該礦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越界開采違法行為,退回礦區開采,越界開采的巷道退到礦區邊界永久封閉;沒收越界開采原煤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長興煤礦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分析本案是壹起地下越界采礦案。

長興煤礦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安順市國土局對該礦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準確定性。本案中值得壹提的是,地下越界開采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安順市國土局發現,長興煤礦開采邊界臨時封閉是發現該礦越界開采的關鍵。本案的查處有幾點值得肯定:壹是突擊檢查,防止違法者在了解檢查情況前就查封,給檢查計量帶來較大不便;二是第壹時間收集並固定了煤礦越界位置的相關證據;三是對價格做出權威鑒定,定性準確;四是在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要求長興煤礦在邊界加蓋永久印章,防止越界開采再次發生;五是面對各方壓力,主動聯系安監、煤炭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加大查處力度。

本案中,違法人員引誘、威脅執法人員,涉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安順市國土資源局應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將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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