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壹、如何處理公安人員辦理的違法案件
1.對公安機關違法辦案行為,可以向上級監察部門投訴。公安機關違法辦案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未依法辦理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訴訟等事項的。無正當理由認為應當依法處理的;
(二)對轄區內應當報告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檢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無辜群眾受到處理或者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失職,造成在押人員、監管人員和其他人員脫逃、傷殘、死亡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值班、值勤時擅離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中,臨陣退縮的。
第二,警察違法了怎麽辦?
1.起訴警察違法辦案,但不直接起訴。警察的執法行為是履行職責;根據相關規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侵犯普通公民合法權益時,警察所屬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因此警察不能以辦案違法起訴警察本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警察辦案程序違法的法律後果
1.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正確行使職權,規範辦案程序,準確及時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3.同時,當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