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看到了犯罪,抓住了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應該出庭作證,說明情況。當然,還必須符合前款規定的“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和“人民法院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條件。另壹起案件,控辯雙方對偵查人員作出的勘驗、檢查筆錄、搜查、提取、扣押筆錄存在較大疑問,導致某壹物證、書證來源不明。這時候警察必須出庭作證說明情況。第57條第2款也規定了警察出庭作證的情形。“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當證據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時,偵查人員需要出庭說明情況。以上介紹了辦案人員出庭作證的相關問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有時需要辦案人員出庭作證,在訴訟案件中,辦案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可以增強司法辦案的公信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