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屬於濫用職權,可以向實施決定的執法機關問責。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失職,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壹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違法或嚴重的行政許可決定。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活動和行政機關的形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受法律保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予以撤銷。超越法定權限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實施行政許可。超越法定權限實施的行政許可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