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警察失職罪的主體
警察瀆職犯罪的主體是具有壹定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警察。警察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
二、警察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
警察失職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仍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可以避免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輕信。
第三,警察瀆職犯罪的客觀方面
警察瀆職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具體來說,警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違反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構成瀆職罪。
第四,警察玩忽職守罪的客體
警察瀆職犯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警察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警察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就會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從而危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綜上所述,警察失職罪的認定需要從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等方面綜合考慮。警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違反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構成瀆職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也明確規定了警察的職責和行為規範。因此,警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