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給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月平均工資的40%發放,其他供養親屬每月發放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發放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的工資。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撫恤金。
殘疾撫恤金:
1.殘疾撫恤金
經評估和審批後,發給殘疾人殘疾證,享受傷殘撫恤金待遇。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參照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壹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2.殘疾軍人的死亡待遇
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第二個月起停發撫恤金。因戰爭退出現役、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死於舊傷復發。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對其遺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殘疾軍人,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病故的,其遺屬給予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病故軍人的遺屬享受撫恤待遇。
死亡撫恤金的對象:
1.死亡撫恤金是指國家向軍人遺屬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並給予生活上的幫助的制度。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軍人遺屬,享受死亡撫恤金待遇。
2.死亡撫恤金分為壹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了領取壹次性撫恤金和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範圍。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向其遺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如下: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的工資;
因病死亡的,是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我40個月的工資。
第十六條獲得榮譽稱號、立功(含追認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撫恤金:
(壹)被黨中央、國務院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中央政法機關和省級黨委、政府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壹等功的,增發25%;
(四)二等功,附加15%;
(五)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按最高等級獎勵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
退休人民警察死亡的,按照上述規定增發壹次性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