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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該員工不得受聘於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也不得自行創業生產或者經營與該用人單位相競爭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情形未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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