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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過程

競爭性談判適用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的項目以及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不確定的項目。以下是整理好的競爭性談判流程,供大家參考!

1.咨詢文件的準備:明確項目的內容和要求,告知供應商咨詢程序、評估方法和相關書面文件;

2.出售咨詢文件:自出售之日起不少於5個工作日;

3.成立咨詢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4.供應商提交咨詢文件:從咨詢文件發出到供應商提交文件截止日期不得少於10天;

5.初步審查:咨詢小組將審查投標文件的資格和符合性,包括資格證書和保證金;

6.相應文件的澄清:在初步評審過程中,咨詢小組可要求供應商對文件中含義不清、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文字和計算錯誤等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

7.召開協商會議:協商小組和供應商分別進行協商。如果咨詢文件能夠詳細規定采購對象的技術和服務要求,供應商將在咨詢後的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咨詢文件不能詳細規定采購對象的技術、服務要求和合同條款。由於實質性變更是咨詢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供應商應根據咨詢文件的變更和咨詢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

8.綜合評價:咨詢小組根據咨詢文件中規定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價,最終匯總各供應商得分,最終報價中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不得剔除。

9.采購人確定供應商: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提交采購人確認,采購人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排名由高到低的原則從候選供應商中確定供應商,也可以授權咨詢小組直接確定供應商;

10.發布成交公告: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成交公告和咨詢文件,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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