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爭性談判中,必須至少有三家供應商通過資格審查並提交最終報價。但是,在公開招標到競爭性談判中,可以有兩個符合資格要求並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的過程是:
1,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2.準備文件;
3.競爭性談判公告;
4.提交響應文檔;
5.建立談判團隊;
6.進行正式談判;
7.確定供應商;
8.發布公告。
綜上所述,。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應當根據采購需求和市場情況確定不少於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具體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復雜程度和交貨期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