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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糾紛

法律分析: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的特點是1。民事糾紛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糾紛。3.民事糾紛的處理。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爭議。

(2)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4)訴訟和解。訴訟解決是指爭議壹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衍生問題:

解決行政爭議的主要途徑是什麽?

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主要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提起信訪。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行政訴訟必經程序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在上述渠道中自由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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