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壹類入室盜竊和公路搶劫罪
第334條
凡未經許可侵占他人財產或他人擁有的財產者,均犯盜竊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6000銖以下罰金。
第335條
在下列情況下實施盜竊的人
(1)晚上作案
(2)在發生火災、水災、爆炸等自然災害和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事故或其他類似情況的場所或其附近,人們在遇到危險和情緒焦慮時趁機實施盜竊。
(三)破壞防盜裝置或者其他安全保護裝置入室盜竊的
(四)通過不正當渠道進入或者以不正當方式打開渠道進行盜竊的。
(五)冒充、冒充他人或者以其他使人無法辨認的方式實施盜竊的。
(六)冒充工作人員盜竊的。
(7)使用武器或夥同兩人以上盜竊。
(八)未經許可進入或者躲藏在居民區、政府機關或者公共場所供公眾使用的。
(九)在宗教場所、車站、機場、公共停車場或者貨船、碼頭盜竊的。
(10)在為公眾服務的地方偷竊。
(11)盜竊屬於雇主或用人單位的財物。
(12)盜竊農產品、牲畜、用於農業生產的工具或者生產收入等屬於農業勞動者的財產。
可處以1至5年監禁和2 000至10 000銖罰款。
如果犯罪者的情況同時符合第(2)條之後的分項(1)和分項,可判處1年至7年監禁和2000至14000銖罰金。
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符合本條規定,但為貧困所迫,或者贓物價值較低,法院可以酌情按照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量刑。
備註:
2525年(公歷1982年)根據憲法修正案(第5版)增加並修改第335條。
2530年(公歷1987年)根據憲法修正案(第7號)增加並修改了第335條第4項。
第335條之二
犯罪者盜竊的物品為佛像或宗教物品,為公眾所崇拜或作為國寶保存,或屬於佛像的任何部分,或其他類似物品,可判處3至10年監禁和6000至20000銖罰款。
如果罪犯的情況符合第(1)項,而且罪行發生在寺廟、寺院、宗教聖地、作為國寶受到保護的古跡、國家機關和國家博物館,他可能被判處5至15年監禁和10 000至30 000銖的罰款。
第336條
以攔路搶劫他人財物,搶劫後逃逸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壹萬泰銖以下罰金。
如果搶劫他人財產對他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可處以2至7年監禁和4000至14000銖罰款。
如果壹個人的身體因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而受到嚴重傷害,他可被判處3至10年的監禁和6000至20000銖的罰款。
如果因為搶奪他人財物而導致他人死亡,可判處5至15年監禁,並處1萬至3萬泰銖罰金。
第336條之二
犯罪分子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二、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穿著軍裝,使人誤認為軍人、警察,或者持有槍支、爆炸裝置,利用交通工具實施犯罪或者逃跑的,原規定的刑罰可以加重壹半。
備註:第336條之二是根據政變政府的公告,於2514(公歷1971)11第2天增補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