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國家舊房改造政策:
1,建房申請人應屬於集體組織成員。
2、本著壹戶壹宅的原則。
3.必須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產證。
4、改造不能超過規定面積。
5.必須有合法的審批程序。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不當增加補償費用;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