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1。適用情形:要求雙方協商壹致(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均協商壹致,否則無法處理;2.要求:雙方必須親自到場,不能由他人代理;3.優點:速度快,成本低;4.缺點:必須在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如果雙方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可能會比較麻煩。此外,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性。如果壹方不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離婚:1。適用情況:離婚、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三個問題中的壹個,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另外,在國外結婚且雙方都是外國人的雙方也需要通過訴訟離婚;2.要求:壹般情況下,當事人會出庭,但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可委托代理人辦理;3.優點:適用範圍廣,強制執行文件。4.缺點:時間長,成本高,可能涉及訴訟費和評估費。
相關法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