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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是什麽?

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如下: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基於實現發展戰略、保持合理估值、穩定控制權、充分利用證券交易所比較優勢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慮,認為不再需要繼續保持上市地位,或者認為不再有利於公司發展,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終止上市交易。主動退市的核心是基於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參與者基於意思自治做出的退市決定。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禁止任何人通過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壹)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規模申報和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 *證券被證券交易所規定終止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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