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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就業困難人員的條件

法律分析:壹是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範圍

就業困難是指城鎮常住人口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並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以下六類人員。

很容易滿足以下條件:(1)大齡失業人員。指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居住6個月以上並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無業女性,4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的男性。(2)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3)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在同壹家庭賬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 * *成員,且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登記為失業,無經營或投資收入。(4)失地農牧民。指經縣級以上政府依法統壹征地後,完全喪失原有承包耕地或草地,且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農牧民。正在享受征地月補償標準高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的人員不在此列。(5)長期失業人員。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已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女性35周歲以上,男性45周歲以上;(6)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指離校2年及以上且從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主要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的學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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