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就業歧視有如下規定:《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受到歧視。?《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5.《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晉升、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6.《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招工、就業、晉職、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法律客觀性:
就業歧視是指任何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國籍、社會出身、性別、戶籍、殘疾或身體健康、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在沒有法定目的和理由的情況下,采取不同待遇、排斥或給予優惠待遇,侵犯勞動者平等權利的行為。所謂歧視,簡而言之,就是指不平等的待遇。(見《現代漢語詞典》第896頁,北京版,商務印書館,1983)。1789法國《人權宣言》宣稱:“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因此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公職,除了德行和能力之外,不能有其他的差別。”中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莊嚴宣告“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盡管人們可以將歧視視為壹個概念的基本含義,但其內涵和外延仍有爭議。在這裏,國際勞工組織在《關於就業和職業歧視的公約和建議》中對“歧視”給出了更為標準化的定義: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國籍、血統或社會出身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因此,就業或職業中的平等機會或平等待遇將被取消或削弱,從而構成歧視。至於什麽是就業歧視,有學者在研究就業歧視時引用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2004/2005號公約》)第1條。111)如下:“第1條,為本公約的目的,“歧視”壹詞是指:(1)基於種族、膚色和性別的歧視。(2)有關成員在與雇主和工人代表組織(如果存在的話)和其他有關機構協商後,可確定其效果是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中機會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差別、排斥或優惠。第二條。基於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都不應被視為歧視。”該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締結的八項核心勞工標準公約之壹,主要內容是消除在就業、培訓和工作條件方面基於種族、性別、膚色、宗教、政治信仰、國籍或社會出身的各種歧視。140多個國家批準並實施了該公約,但中國尚未批準並實施111號公約。勞動經濟學的學者經常把歧視與勞動生產率聯系在壹起。他們認為就業歧視是指具有相同生產率特征的勞動者僅僅因為其人口群體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或者是勞動力市場對勞動者與勞動生產率無關的個人特征的評價。通常有三種明顯的歧視形式:就業歧視、工資歧視和職業歧視。國內許多學者贊同這壹分類,並將其引入中國勞動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