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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不批,可以強制休。

年假不批,不強制。

年假的計算方法不同於探親假和產假。年休假中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假期,但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順延。探親假和產假按日歷天數計算,不會因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而順延。年假是指給予員工的年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法定年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它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壹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未休法定年休假的,除職工自願放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給予補償。與法定年假不同,福利年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壹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勞動者不能以沒有福利年休假為由要求賠償。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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