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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的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1)宣傳政策規定,使政策的實質和意義為廣大群眾所理解,用政策武裝群眾的頭腦。(二)從理論上闡述政策的正確性,說明政策產生的社會條件和社會要求,使群眾了解政策形成的基礎和理論依據,加深執行政策的自覺性。(三)宣傳政策實施的計劃和時間,引導人們科學地貫徹和執行政策。(四)廣泛及時地反映政策實施的正反兩面事例,報道政策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向決策部門提供豐富全面的信息反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務會議、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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