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羈押期限是指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暫時限制特定人人身自由的期限。根據拘留的性質,可分為刑事拘留期、司法拘留期和行政拘留期。拘留通常是七天。壹般情況下,最長拘役14天就會放人。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為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之和。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十壹條、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九條,第壹款改為三款,分別改為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刪除原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