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第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火電、風電和光伏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建設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招標人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第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工程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第七條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電力項目評標專家庫,其中包括具有豐富電力規劃、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經驗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第八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和招標人代表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從電力項目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九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本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工程招投標相關業務應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第十壹條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結合火電、風電、光伏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