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害等需要搬遷、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四)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申請新宅基地前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因房屋使用者不足合理調整的除外),或者將房屋改作他用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所有家庭成員作為壹個家庭申請宅基地並獲得批準,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並符合立戶條件,父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
(五)實施舊村改造或者實施有計劃的自然村合並,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
(六)不需要居住的房屋不拆除,宅基地不退還村集體;
(七)違法房屋未依法處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