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勞務中介的聯系與區別
勞務派遣是在我國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過程中提出來的。勞務派遣又稱勞務派遣、勞務租賃,是指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被派遣企業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之間。
勞務中介,本質上是合同法上的中介行為。勞務中介在雇主和求職者之間進行調解,促使他們建立雇傭關系。勞務派遣通常是指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工作,接受派遣單位的指揮和監督,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組合的壹種特殊用工模式。
兩者的區別:
1,法律關系不同。勞務中介與勞務派遣的主要區別在於,勞務中介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務中介只是促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建立,也就是說,在勞務中介活動中,提供就業機會的中介機構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起中介作用;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然後將勞動者送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壹般的勞動關系。
2.對價的表現是不同的。在勞務中介中,除法定或約定免費的(如勞動行政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按合同約定分別向勞務中介機構支付中介報酬;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從勞務派遣單位獲得工資,同時從用工單位獲得其他勞動報酬。另壹方面,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勞務費。
3.簽合同就不壹樣了。在勞務中介中,用人單位與勞務中介之間、勞動者與勞務中介之間存在中介關系,相應的勞務中介合同為居間合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方和用工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