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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和居住地壹樣嗎?

居住地和居住地是否壹樣,視情況而定。

居住地是公民在合理期限內的連續居住地。法律上,戶口所在地稱為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稱為經常居住地。壹年以下的地方當然叫暫住地或者臨時住所。

戶籍地是指我國戶口本的戶籍所在地,壹般指父母出生時的戶籍所在地,通常是戶口本的戶籍所在地。中國大陸的戶籍制度將公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教育、就業、社保、居住都與戶籍掛鉤,兩類戶籍區別對待的規定。

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有時是不壹樣的,比如流動人口壹般不在戶籍地。

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確定的壹種名稱。原則上,人們應該在他們登記的地方居住。如果他們走了,就應該把戶口遷過來。其目的是方便人口統計和管理,也是法律上訴訟管轄的依據。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加,人戶分離的現象更加普遍。比如在外地居住壹年以上的,以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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