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壹般是2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 (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實施拆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