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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者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解析:公民有以下舉報權利:(1)舉報權。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民主監督權利。任何人不得對公民的舉報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2)請求回避的權利。舉報人發現舉報機構接待的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要求其回避。(3)成績查詢權。公民報案後在壹定期限內未得到答復的,有權要求受理機關作出負責任的答復。(4)請求保護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特別報道條例中,作出了保護公民報道權利的規定。(5)享有物質和精神獎勵權。對舉報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和單位,舉報機關應當按規定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六)其他權利。記者是否有選擇報道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有以下舉報義務:(1)舉報義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時,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2)如實報告義務。舉報應當實事求是,如實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和犯罪事實,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三)遵守報道工作的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 *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舉報,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沒有人可以壓制或報復。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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