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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署罷工申訴承諾書的後果。

停止投訴和停止訪問就是停止上訪和停止上訴。證明信訪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處理,如果沒有新情況,不允許再信訪。

違反利益保障的投訴和停止探視的其他處理。

1.刑事責任

如果違反“信訪利益保障”情節嚴重,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信訪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

“隨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騷擾方式,繼續糾纏騷擾、敲詐勒索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如果利息訴訟和訪問罷工的保函屬於行政協議的觀點不被當地法院接受,則可以以民事糾紛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並返還款項,或以投訴人違約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投訴人返還款項。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的;

攜帶危險物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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