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何應對群毆的規律。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運用治安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聚眾鬥毆罪論處。視情節輕重,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判刑。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案發前因被害人明顯有過錯而壹怒之下誤傷被害人,且情節明顯輕微,案發後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壹般應從輕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應當具有懲罰性。《刑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分,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也沒有必要為了免除刑事處罰而判處刑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尋釁滋事罪的處罰: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鬥毆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打架屬於哪種犯罪,要看具體行為的性質:1。如果只是故意傷害,則屬於“侵犯人身權”罪。造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則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如果造成輕傷以上,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則涉嫌“尋釁滋事罪”;3.如果兩方聚眾鬥毆,就是“擾亂公共秩序”罪。壹般雙方都在五人以上,有“聚眾鬥毆”之嫌。群毆是不允許的,不僅會對人造成傷害,還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壹定的影響。至於群毆的行為,在量刑處罰時,必須構成刑事犯罪。否則,雖然肇事者會受到懲罰,但此時的懲罰絕對不是量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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