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法律規定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壹般規定,後者是在第36條中專門針對網絡侵權行為的規定,需要進行詳細的了解和把握。
2.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絡著作權保護訴訟的主要參考依據,其中需要重點關註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界定幾種免除著作權責任的情形。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4.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這些規定對BBS服務進行規範,重點是第九條,即禁止信息範圍的界定,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壹致。
擴展數據:
中國在新聞媒體監管方面建立了許可制度。
在現代社會,政府代表人民或社會,對從事公共事業,特別是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資源稀缺的新聞事業實行許可制度。
即政府通過特定的程序分配相關的商業機會和社會資源,約束相關從業者,盡量使其滿足大眾的需求、便利和利益,這是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做法。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許可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含義。民法意義上的許可僅限於公民個人私權的處分,顯然不屬於這裏所說的許可。
這裏說的許可證應該是公權力機構。比如在這個規定中,就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主管機關,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的許可行為。經許可或者在從事新聞服務活動過程中需要履行許可手續的,也是上述組織。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百度百科-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人民網-互聯網新聞監督重在組織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