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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義務和相對義務的區別

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的區別在於:絕對權利義務又稱“對世界的權利”和“對世界的義務”,是對應不特定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絕對權利對應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債務對應的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相對權利義務又稱“人身權”和“人身義務”,對應的是特定的法律主體,“相對權利”對應的是特定的義務人;“相對義務”對應的是特定的權利人。

絕對義務也稱“嚴格責任”,“過失責任”的對稱性是指無論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失,都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他人損害的責任。相對義務是指與特定的權利人相對應。相對性是壹個抽象的詞,意思是壹種物質或整體與另壹種物質或整體相比較。義務是指個人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該做的事。在社會生活中,個人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和法律義務。簡而言之,它們是權利的對立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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