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擁有並行使的稅權,是國際法公認的基本國家權利。壹、稅收管轄權成立的標準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向納稅人無償強制收取貨幣或實物而形成的特定分配關系。對內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對外是國家主權的體現。稅收管轄權可以是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或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的混合管轄權。許多離岸註冊地放棄屬人管轄原則,實行屬地主義原則,只收取收入來源地的地方稅,這使其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更大的優勢。確定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也可以分為屬地原則和個人主義原則。屬地原則是根據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或經濟活動所在地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範圍的原則,是所有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最基本原則。個人主義原則是根據納稅人的國籍和居住地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範圍的原則,即對本國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稅權的原則。第二,稅收管轄權的範圍是什麽?壹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範圍,地理上是指該國的領土;在人員方面,是指該國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國民、外國人、雙重國籍者、無國籍者和法人。三。確定管轄的依據是什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支付的壹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報酬、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遵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