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軍事安全部門有權調查發生在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事保衛部門和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壹)軍人在本地區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事保衛部門查處。
(二)地方人員在軍營犯罪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三)軍人和地方人員在軍營犯罪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在地方犯罪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予以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當地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在軍事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
(五)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在軍營服役期間被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隊保衛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
(六)退出現役途中犯罪的士兵,或者被批準入伍但未與部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民兵武器倉庫和地方人民武裝部管理的軍營、營區、倉庫、機場、碼頭,以及部隊與地方人員共同居住的軍人宿舍區內不侵犯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軍事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
(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軍地合資企業等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軍隊保衛部門的配合下查處。辦理涉及公安機關和軍隊的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和軍隊有關安全部門應當及時交換信息,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有爭議的案件管轄,應當協商研究。必要時,可由雙方上級部門協調解決。本條所稱現役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職工和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