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校學員和軍官退出現役後,國家采取轉業、復員、退役等措施妥善安置。復員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接受安置,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就業優惠政策。
轉業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官和具有城鎮戶口的士兵退出現役,分配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參加工作或者生產活動。從1952開始,中國人民解放軍大批官兵奉命轉入各級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或生產。軍隊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確定轉業人員,並對他們進行思想教育和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熱情歡迎、妥善安置、耐心培養、合理使用”的原則,安排好退役士兵的工作、訓練和生活。
黨委、政府負責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工作和崗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幫助就業,並給予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三條* * *軍官退出現役時,國家采取轉業、復員、退伍等措施妥善安置。對於就業安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計劃分配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對復員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相關就業優惠政策;符合退役條件的,退出現役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役。軍官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第壹條為了建設壹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現役軍官隊伍,幫助人民解放軍完成國家賦予的任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是指被任命擔任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裝備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
第三條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壹部分。
軍官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在社會生活中享有與其職責相應的地位和榮譽。
國家依法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選拔使用幹部應當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註重實績、適時交流、民主監督、尊重民意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根據優待現役軍人的原則,確定軍官的各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