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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是從以前的立法權和行政權掌握在國王和皇帝手中過渡到以憲法為中心的議會,但國家仍然保留君主。

君主立憲制可分為二元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君主立憲制,現在世界上大多是後者。在政府結構上,二元君主立憲制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了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由議會制定。從制度上看,議會制定憲法和法律來制約君主,君主在制定的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治理國家。

議會君主制君主立憲制交出所有權利(在某些國家,年份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管理者。立法和真正的君主是壹樣的。在制度上,憲法和法律不是用來限制君主的,而是用來限制宰相的。總理只能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治理國家。它的缺點在於國家存在特權階層,優點是不需要戰爭就可以實現憲政。

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是主權權力受憲法制約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壹種政治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兩種:二元制和議會制。二元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控制行政權,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擁有否決權。比如1871-1918年的德意誌帝國和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君主立憲制只在少數國家實行。

英國的權利法案是典型的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立憲制仍被許多現代資本主義國家采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和日本。在君主立憲制的基礎上,隨著現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漸確立。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被削弱,大部分職責是禮儀性的。

君主立憲制國家

歐洲: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和列支敦士登。

亞洲:日本、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巴林、卡塔爾、不丹、約旦和科威特。

非洲:萊索托、摩洛哥

美洲:加拿大、巴哈馬、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巴多斯、伯利茲、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格林納達和牙買加。

大洋洲:湯加、澳大利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圖瓦盧和所羅門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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