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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村人民自治與法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是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強調加強農村基礎工作,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國務院中央關於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做好“三農”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強鄉村治理能力。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發揮群眾在治理中的作用。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創建鄉村治理示範村鎮。

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結合意味著鄉村治理不能僅僅依靠某壹方面的治理資源。具體來說,自治是指鄉村治理最終要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標,法治和德治都要在自治的基礎上實施。

法治是指鄉村治理要以法治為基礎,自治和德治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德治是指鄉村治理要以道德規範、風俗習慣等良好的社會規範為導向,以道德教育和道德約束支撐自治和法治。

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完善,主要包括誰來治理、怎麽治理、怎樣治理三個方面。其中,“誰來治理”指向主體維度,“如何治理”指向規範維度,“如何治理”指向操作維度。

“三治結合”在鄉村治理中的重大意義

首先,“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對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結構合理化、治理體系現代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加快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步伐,促進了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其次,德治和法治是相輔相成的,法治的自主性是相互約束的,並不是單獨發揮作用的。只有真正形成“三治”的整合,才能有效發揮它們的組合作用,促進農民積極有序的公共事務,符合道德規範,實現鄉村社會的美好藍圖。

最後,可以加快民主政治建設,讓人民群眾懂得遵紀守法,加強道德修養,從而全面建設美麗鄉村,激發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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