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次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和事實,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辦理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或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書面確認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聯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告知其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備案或者變更法律文書的聯系方式和送達方式。
交警處理違章的程序如下:
1.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4.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5.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後五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審核,並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